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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两个月前应聘到一家房地产公司任设备管理一职,我是一名电工,有高级电工证,没有签劳动合同。2011年4月17日下午4时,由于公司停电,是别人起用的发电机,当时我没有在场,回来后发电的人就叫我负责一下,晚上6点30分左右,我才停掉发电机,合上国家电网的断路器,大约晚上7点30分,电网来电,便发生多台电器设备烧毁事件。我现在辞职公司领导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我不服,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 公司线路安装不合理,存在严重的安全安全隐患,他们安装的三相四线制没有接地保护况且单独在零线上安装了短路器是不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的,电气安装规范要求必须安装三相五线并且严禁禁止单独在电路的零线上短路器!这是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 公司制度不完善,没有要求电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在下班之前关掉电源并拔掉插头。他们也有一定的责任。3 公司没有交给我电路图纸,并且没有任何人给我交代他们在电路的零线安装了一个短路器。4 公司没有交接记录,发电的那个人没有给我交代他是把零线上的短路器是断开的,我在不知道情况下接受的这次任务,应该我也是一名受害者。各位律师师傅公司的做法有法可依吗?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调解 2011-04-29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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