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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施行"两证(土地证和房产)合一"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官司, 对方的房屋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现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出资, 母亲和兄弟共同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共同共有财产), 还有该房地下一层以其母亲的名义出租给别人,租金作为母亲的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是否成立?

案件执行 2009-02-18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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