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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法院传票,要求转让行为无效,07年与原商标所有人A签订转让协议,办理转让手续,08年4月公告结束,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第三方10年9月起诉转让行为无效。理由是第三方是原商标注册人后因合作关系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A,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商标不得转让给其他人,如若A决定不再经营此类产品后要在5个月内将商标所有权转回去,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XX万人民币。以上所有事情我方并不知情,钱已付,转让手续已完备,并且公告期及转让成功已超过两年(民事诉讼有效期2年),我方利益可以受到保护吗

其他 2011-04-29 12:5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原转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协议为其内部约定,则你们之间办理转让时,商标权人为转让人,你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在商标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原商标所有人无权请求确认无效。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 原转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协议为其内部约定,则你们之间办理转让时,商标权人为转让人,你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在商标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原商标所有人无权请求确认无效。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 原转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协议为其内部约定,则你们之间办理转让时,商标权人为转让人,你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原商标所有人无权请求确认无效。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因此该第三方的诉讼有可能并未过时效,但如果贵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则无需承担责任,所以建议贵公司积极出庭应诉。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联系,谢谢。
  • 可以的。
  • 关于他们之间的内部行为 你方并不知情 可以主张你方是善意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如有疑问 欢迎来电咨询 本律师可 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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