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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贸易公司做文员,从2008年10月30号开始上班到至今,未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而且工资待遇与面试时说的不一致,现在公司里有同事被解雇了去劳动局投诉。老板才开始把公司员工制度,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等事项准备帮我们办理。我在前两天在网上看到新劳动法每八条中,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资待遇,现在我想让公司把之前的工资差额补上,公司则以那是过去的事。问下像这种情况该做些什么或是该怎么操作比较妥当?

仲裁 2009-02-19 0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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