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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在新北区黄河西路上的一家百世汇通做了3个月的兼职,去的时候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我坐满3个月后离职了,老板故意拖欠工资,没有结清我薪酬。他那里工资是每个月的15号发工资,发上一个月的工资,我是10月8号离职的,他到15号只发了我9月份的工资,10月份的他说要到11月15号才能发,和他协商后也没什么结果,我应该怎么办?而且我还要举报:他那里做兼职有试用期三天,三天没有工资,有事情请假还不批准,就算你旷工,罚两天的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他说除非你是生重病躺在床上,一般的小感冒想休息他都不允许,规矩都是他说了算,根本无视法律,还经常拖欠工资,特别是你离职要扣各种各样他说的费用,我们根本没有享受到下面是劳动法对兼职的的规定1、你所说的兼职属于劳动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2、法律依据: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其他 2016-10-20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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