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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新变更承租人为其大儿子(实际居住).小儿子夫妻.小女儿.孙子.曾孙.外孙都签字盖章表示同意(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正式的格式表格填写).大儿子在表格中安要求保证60岁(弟夫妻。妹)的居住权。说明签字的人都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但不实际居住原因该屋太小(房间15平米)并大儿子不让住。上海文件规定变更承租人须同户籍的共同居住人同意。那么我们签字的人是共同居住人吗?这个共同居住人与动迁中的共同居住人是一个意义吗?

其他 2017-01-04 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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