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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在宜春**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考虑小孩读书,卖掉该房,再买一套房,于是向私人借贷28万(月息百分之三),用于还清了公积金贷款,现在办理交易中因没有土地证无法交易。房地产公司因没向土地局交清土地收益金等办不到土地证。我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贷款利息,法律支持吗?

其他 2016-10-20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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