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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趁着回老家休假的时间在某店快餐厅做兼职。结果出现不公平的待遇。事先讲好的7天试用期,然后,签订合同。我为了保险起见,就在兼职做到6天半的时候,我主动问了店长,试用期过了,有何安排?!结果店长突然说,店里只招全职,不招兼职,还跟我说一个月需连续上班,没有休息。后来,我就终止了工作。走之前,经理答应给我结清6天半的工资。可是,10月16日我在工资卡只查看到5天的工资。今天去了店里,据其他员工反映经理出差,然后,她们要我去找店长。我在之前工作的店里找到了店长,结果,被店长告知,说我才去,什么都不会,还不据实情说,跟我说好了才去一天半,不计工资。不过,这个说法,被我当说反驳。谢谢你!

其他 2017-08-30 07: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试用期期限最长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只试一次,下不为例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培训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举证义务“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尝试、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一旦双方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并保留必要的书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说明。
  •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常常错误的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自合同建立时就应当为员工缴纳保险。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实际上,劳动关系一但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许缴纳社会保险。
  •   试用期要交社会保险吗,  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合同,办理招工否则将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下列人员不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1、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员;  2、再就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3、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4、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如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  5、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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