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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的合同在2011年4月30到期,我在4月初收到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续订、终止通知书,公司继续与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已签字同意。并且在4月20日已签了劳动合同书,已交人力资源部。今天收到公司快递,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请问公司的这一决定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1-05-02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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