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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随某旅行社赴海南参加旅游活动,下榻在旅行社安排的一家星级宾馆。行程的最后一天是自由活动,小刘便去海边游泳。12点多钟,当他回到宾馆住房时,发现自己的行李被放在房间的门外,清点行李时又发现数码相机不见了,遂与宾馆的工作人员交涉。 宾馆工作人员称该房间预订至中午12点,12点之后并没有续订,由于无法联系旅行社相关人员,便将游客小刘的行李拿出房间并放置在房门外,但整个过程并没有见到数码相机。小刘强调,事发之前没有人通知他房间预订至12点,并强调他回宾馆身着 *** 想进入房间更换衣物,宾馆工作人员不同意;经争辩方允许进入房间,但只给他10分钟时间更换衣物。事后,小刘要求旅行社承担相机丢失的赔偿责任。旅行社称:事实上,在游客入住宾馆时就已经通知了游客离店时间,并非像小刘所说,所以旅行社没有责任。经查,游客入住宾馆时,导游员已明确告知客房可使用至中午12点。

旅游维权 2011-05-02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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