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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有3儿子,1女儿。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房子。此房子是拆迁所得,当时房子拆迁合同都是3个儿子去的,合同上签的名字也是3儿子的。现在房子要办房产证了,3儿子打算把房子卖了。1女儿要求将此房所卖的钱给她一份。请问:她有权得到这份钱吗?如果要分钱,是必须给4分之1,还是可以少给点? 注:父母生病住院时,1女儿没有拿出钱来给爸妈看病,都是3儿子出的钱

其他 2014-03-01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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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来电咨询。按照《继承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规定:“女儿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而言,女儿原本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但是鉴于女儿尽的义务比较少,所以遗产可以少分。
  • 女儿有继承权。
  • 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是如果没有尽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少分.
  • 如果没有遗嘱,女儿有权要求继承4分之1卖房款
  • 有权继承,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女儿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一点,仅未出钱看病恐怕很难证明
  • 有份额。
  • 房子是父母的遗产,女儿应该有权继承.
  • 没有尽抚养义务可以少分一点; 事务所: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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