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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2007年7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签订日起生效,双方严格按合同执行,如有 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5000元经济赔偿,如造成直接损失,损失大于约定金额的追溯到直接损失的金额”,我先在想辞职,如果提前30天书面申请辞职的话还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里面的违约金现在还有没有效,我查了很多资料,但是有的说劳动法力规定2008年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有的说劳动法里规定无效,我现在也不知道到底是怎么样的。公司没有对我进行什么专业培训,只是公司内部的培训。

其他 2011-05-03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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