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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2004.7.01-2013.6.30日,用来做浴室。因以前人少,所以租金也低,现在已经是变闹市中心了,别人租金比我们多一倍多了。现在乙方要转让,考虑到租金的悬殊,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付甲方2万作为补偿。甲方同意乙方转让。如今新的乙方已营业,但今天原乙方打上门来,要求甲方还他2万元钱。请问甲方能拿着钱吗?原乙方的做法对吗?

其他 2011-05-04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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