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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0号左右我不在家,我妻子把我租来的房屋整体转租给他人,以每年6.2万元出租。他跟承租人说,我的房屋是在别人组来的,还有两个月,到4月30号止。我跟房东没有租房协议,房东说只要我租都给我。我是从2008.4.20号左右我与房东也是口头协议,租用了仙居县农业银行下各分理处,房屋一座、场地以及钢棚作厂房使用。租金5万元一年。根据双方口头协议:1、给房屋是房东在农业银行租来的,房屋所有权属于银行的。2、给房屋银行不卖、银行不拿回、房东自己不办厂,都承租该我使用,租金不变。3、银行要拿回、要卖、自己要拿回办厂,提前3个月通知我,未到期的租金退回。在该房屋所有建设的东西自己拆回,房东自己用到的,可以折价给我。我妻子就这样跟承租人说。我在这里投入6-7元水泥地及钢棚。2011年3.3号承租人付了10000元钱,4号开始打扫卫生。6号房东知道了。房东不同意把房屋转租给他。要求拿回。我妻子也跟承租人说不成,房东不租我没有办法,把钱还给他,他不要,房东他自己去说。只要你两个月便给他就可以了,3.7号我妻子问他他说跟反对说好了。现在房东说不租给他,他在这里装修的损失谁负责,合同是不是有效。

其他 2011-05-06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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