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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我用转让费2万元从他人手上转让了一个铺面。并要求出租户签订铺面租赁协议书,而租房户说没有必要。并每季度最末一月的最后一天缴纳下一季度的铺面租金。就这样,我们之间保持了长达6年的租赁关系。昨天(2011年5月7日),出租户突然通知我,他要收回铺面。像这样的情况,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的利益不受损失?是否可以认为我与出租户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租赁关系?

其他 2011-05-08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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