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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A和B、C、D进入一家私人淘金加工点(即被害人家里),抢走现金不足3000元;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反抗被打伤,无生命危险。案发后,被害人没有报案。 1955年,经人举报A、B、C相继缉拿归案,D当时已远出打工,不知去向,未捕。 经了解,批捕时D并不知情,D属于在逃吗? A、B、C逮捕时将责任推给了D,说D是作案主谋,如果D自首,供词与原来已记录的供词不符,属于自首吗? 如果D自首,并积极退还现金;由于其他原因,被害人不上诉;案发时D不满18周岁;在外打工期间D一直表现良好,无其他不良行为。综合D应该判刑几年?

刑事辩护 2011-05-09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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