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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个人单位干了快2年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单位是开车送货的,现在单位说费用太高,要让我去门店卖货,做饮料,我要是不干有赔偿吗?我要是去门店卖货,打不到我以前工资标准我可以提出不干,这也有赔偿吗?

其他 2016-11-13 21: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
  •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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