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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我母亲于2005年经过中介进入一家公司从事食堂烧饭工作,当时由于初到上海,不懂得劳动法律保护,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协议,工作至2009年时,公司与我母亲签订劳动协议时,由于本人身份证在老家更换二代身份证未随身携带,便从一同乡处借用身份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未告知公司实际情况,后至2012年左右公司发放工资渠道由现金转至银行卡时,事情才得以与公司沟通清楚,公司重新帮助我目前办理了本人名下的工资卡,时至今日一直通过此银行卡收取工资。目前有几点问题。1.2005-2009公司并未与我母亲签订劳动协议,工资发放以现金形式结算;2.2009-2012公司与我母亲签订劳动协议时,我母亲冒用同乡身份证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仍然是现金形式结算工资;3.2012-至今,公司发现我母亲冒用他人身份证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并未追究或辞退我母亲,并经过公司统一办理了我母亲名义的银行卡发放工资。目前公司告知2016年12月底前食堂将要取缔,同意将我母亲更换至外地项目处继续烧饭,由于考虑到我母亲年龄(1963年生)以及家庭和谐方面,本人不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外地工作内容会从每天烧两顿饭变成每天烧三顿饭,无休息日;目前是每月有两天休息日)希望公司补偿2005年至2016年近十一年的补偿金,按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一年补偿一个月,共计十一个月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但公司方面以2012年以前不是与我母亲真实名义签订的劳动协议,且是2009年才签订的劳动协议,拒绝我母亲要求,承诺最多赔偿2012年至2016年四年,共计四个月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PS:另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司虽然有签订过劳动协议,但是从来未缴纳过社保。希望咨询一下以下几点:1.我母亲主张的补偿十一个月的补偿金是否合理?2.我母亲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这十一年来的社保?3.我母亲使用他人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否合法?公司方面的说辞是否合规?4.按照法律我母亲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金?

其他 2017-12-01 0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母亲已过50周岁了,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单位能补偿不错了;2、补交不了那么多。外地来沪人员缴纳社保2012年下半年才开始;3、违法;4、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需要补偿。其后再招用一般属于雇佣关系。
  • 需要按照11年计算
  • 需要按照11年计算
    【追问】如何举证证明我母亲在该公司工作了11年呢?公司方面现在拿着我母亲冒用他人身份证说事,而且公司方面并未说明要辞退我母亲,而是安排到外地工作,猜测是希望我母亲自己提出辞职,以避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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