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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受害人,我叫郭**,在**房地产公司工作,任副总。在2007年10月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在例行工作骑车到通原小区检查工作时,遭到*村三街6队社员郑*征,郑*祥父子二人无故拦路寻衅滋事。抢夺我的摩托车,拔走我的钥匙,要砸我的摩托车,并用乱石把我砸昏在地,经医院多方抢救,还向家属下了病危通知书,最后终于活过来。经法医鉴定给我造成是轻伤。因法医只对外伤做鉴定,对其他伤情暂不做鉴定。现在到山阳区法院开庭,是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先开庭,民事后开。但刑事开庭时伤害人一派胡言,胡说八道,捏造事实,把莫须有的事情强加在我的头上。(所说过的和在派出所和看守所说的不一样,我受到伤害的同时,导致心脏病发作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经抢救过来。现在我的每月药费增加,原来几十元变成现在500元。医生要求我立即做介入手术,放二个支架,交5万元我没钱交。伤害人又不来看,又不拿一分钱,我无奈要求出院医生建议我休息三个月。但由于伤害人家属到公司闹事不让我上班,到现在我已经5个月没上班了,我每月工资3500元都没开资。我能否要求伤害人高额赔偿。

刑事辩护 2008-03-15 1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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