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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月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外派工程师方式去用工单位工作。从04年开始一直由用工单位 发工资,用人单位再代为发放到我手里。2011年由于用工单位所在的部门发生变化,用工单位没有以任何 告知形式把我退回用人单位。现在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在用人单位内部安排与之前不相关的 职务,而且必须由原来每月70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已查过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并 没有涉及到劳务派遣这项,而我这种情况是否已经构成了劳务派遣的性质。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就视为无效吗?能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吗?还是就这7年半的经济补偿?谢谢!

其他 2011-05-12 09: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不对,可要求赔偿。
  • 用人单位的行为涉嫌违法,你可以就此提出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 1、你单位做法明显不合理,且违法。 2、是否构成劳务派遣,还要看你到另家单位工作是属于项目需要,还是根本就是那家公司的工作,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你单位违法变更合同内容,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赔偿。 4、关于金额,需要进一步了解更多情况。 5、建议,委托律师出面和公司谈,谈不拢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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