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在今年元月份购买了一间商铺,补充协议中有一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完成贷款手续后,应主动与银行联系贷款事宜并通知甲方,自鉴定合同起三十日之内贷款未到甲方帐号,则为逾期付款。逾期在90日内需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2.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累计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现在已经4个月过去了,银行贷款还没有下来,电话咨询银行,银行给的答复是现在没有贷款额度,还要继续等,至于等到什么时候还不太清楚。(贷款银行是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请问开发商补充协议中的这条成立吗?我是不是真的要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支付违约金?怎么样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感谢解答!

争议解决 2011-05-12 16: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合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