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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6-11-25 19: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自己不会查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强调“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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