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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碎石厂业主,我产手续齐全,但因厂二百米内有一条天然气输气管道,为排除安全隐患被地方安监关停,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我方对市安监局和县国土局的《安全生产许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属无效行证许可违法的事实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两版证机关违法,两部门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二审法官以一审程序不符驳回重审,理由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许可行为不能同时列为被告,应分案处理,所以驳回重审,请问我厂的这种情况能否把两行政许可部门同时列为被告一同审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6-11-25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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