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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代位执行债务人绵阳一建筑公司在北川项目的工程尾款160万,此款是到期债权。该项目工程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峻工时间2012年。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是业主即次债务人,建筑公司是第三人。在诉讼过程进行中,出现实际施工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将他立入有独三。他主张这笔160万是他的,我不能代位执行。经我调查举证(以下所有证据有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鲜章、并有银行转款凭证):该项目审计报告审定金额980万元,有独三在建筑公司领取了业主转来的工程进度款共计820万(含税费)的帐目明细和银行转款凭证,在本工程开始前向建筑公司借款一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又以没资金为由又借款二次。以上共三笔借款累计金额260万。其中有一张借条上约定有月息2分的利息,但他只支付过一月就未曾支付了。在每次领取业主转来工程进度款时,在公司支付单上明确约定了要求还公司借款,有独三以确保进度、材料、民工工资为由要求暂不扣,承诺下次再扣。直至峻工后最后一次进度款时,有独三向公司书面承诺在下次肯定还。故本人向老师求教,(一)实际施工人能否有资格申请参加我的代位权纠纷。(二)即便他是实际施工人,但他欠公司借款及部分资金占用费能否扺扣剩余尾款。并询有什么法律依据,敬请详解。谢谢!

其他 2016-11-26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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