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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22时15分许,受害人马友明在未戴头盔的情况下,持B照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疏港大道由东向西行至疏港大道龙潭港段,摔倒在该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造成交通事故。经过此处的路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通知南京市急救中心,南京市急救中心指派车牌号为苏A2G591的120救护车由驾驶员王某驾驶与值班医生陈某、护士吕某到事故现场。 陈某后来在公安机关陈述,120车到现场后,他与护士在车辆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发生地后下车,因为现场在路北,于是他和护士翻越路中心护栏过去看地上的人的情况,120车由驾驶员驾驶到前方掉头,他与护士翻越路中栏杆,认为被害人死亡。此时,120车掉头过来,停到路北,陈某和护士向120停车处走去,当他们到路边一会儿,由马永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疏港大道同向行驶至此处时,因观察疏忽,其右后轮碾压到因事故摔倒在地的马友明。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无法查明受害人马友明所驾驶摩托车倒于机动车道内的原因。2009年5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马友明头颅崩裂性骨折,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而死亡。 原告(马友明家属)对急救中心的医生判定被害人马友明死亡有异议,认为急救中心未尽到应有的抢救义务和现场的注意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南京市急救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373600元、丧葬费1367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9670元,合计616943.56元。 请问120是否要负责任?

其他 2011-05-23 0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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