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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我女朋友1997年认识,当时她只有19岁, 1998年6月我就以我的名义去买基地,建房,在建房中女方的父母也来帮工,2000年8月我房房屋建成进住,当时进住的还有我父母及我女朋友,买地建房我都办有证,是以我的名义去办理,当时是以我家庭成员多为由申请购地建房,家庭成员写明只有我的父母的兄弟和我,并没有女方的姓名,买地,建房都办得了许可证,现就差没去办房地产证, 2000年11月我同我女朋友登记,其间,我们并没有举办各种风俗的结订婚仪式.2010年,我们因感情问题诉讼至法院,现地方法院以她与我同居后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我的情况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因为女方在1998年3月年满20岁,我们是在1998年6月开始买地建房,我们的性质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认为我们这一时段双方已具备婚姻关系的效力1998年买地建房时是夫妻在事实婚姻其间,是属共同财产,判决我的房产分一半给女方,请问这样判决合理吗?

诉讼 2011-05-14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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