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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经营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想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让我挂名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来的老公司做担保,我不参与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管理,无分红,只是挂名而已。问:如果公司有债务问题,我需要背债吗?如果公司有人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违法活动,我是否会有连带责任?哪个人负主要责任吗?律师您好,能不能说的白话一点?还有一点,如果签个内部免责协议,如果一旦有经济纠纷,我可以向他们追讨吗?这个内部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其他 2016-12-02 13: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 你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对尽到了谨慎管理、忠实义务,则公司债务问题由公司担责。 法人的意思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既然挂名法人,责任是肯定有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对违法活动不知情,可以减轻你的责任。
  • 您好,普通的民事债务,法人代表不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承担责任。
  • 内部协议不对抗债权人。
  • 您好,你不承担责任。但建议你不要挂名。
  • 你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建议不要答应的。
  • 你好,公司债务,公司承担责任。个人犯罪,个人承担,若是公司违法犯罪,就影响法人。建议最好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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