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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2013年3月26日跟房东签订3年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但我又交了三个月的租金(6月26日到现在还没交,期间也没催我交,在11月中旬联系我说要续租就赶紧把租金转给他,我给他的回复是12月初来交今年剩下的租金和明年续租合同的事宜,房东也同意默认了,在这个星期一突然变掛通知我不租给我了,要租也可以但要9万元/年,而且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我们的住房全推倒了),请问对方属违约吗?

离婚 2016-12-28 17: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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