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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举行的一次全国英语等级测试的考试中,在考试期间,我拿了旁边同学的手机想打电话给一位老师(当然不是为了作弊,是因为我们系的一位老师打电话找我,我知道我旁边同学的手机是跟老师同个集群网的,互打免费,所以想用他的手机回电给老师),被监考老师发现,她走过来叫我不要使用手机,并且要求我将手机交与她替我保管,等考试结束后再还给我.于是我将手机交给了监考老师.过了不久,老师便过来拿了我的准考证,随后就有另外一位教务处的老师拿着先前监考老师替我保管的手机和一张写满从手机里面抄出来的短信,说里面有关于考试作弊的信息,要我签名确认那是我手机里面的,我拒绝了签名.最后学校给了我记过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校各教学班.学校根据学生手册中的某一如下条例:携带存有与考试相关的电子设备(允许的除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我们的考场是在计算机机房,考试前老师也没有要求同学们把电子设备或者其他不允许带如考场的贵重物品放置指定位置,学校也没有提供可以安全放置贵重物品的设备.我觉得学校对我的处分太严重了!因为我们一旦记过或留校察看就没有学士学位!也不知道是不是学校规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是正确合法合理的!至于老师没经过同学的同意,私下查看学生手机里面的信息.我觉得那位老师侵犯了我的人身合法权利.我觉得很受委屈!不知道是不是我确实应该受到记过处分!   如果我真的是受到了委屈,权利受到了侵犯.我恳请法律以及法律工作者给予我支持与指导帮助!谢谢!!!

行政诉讼 2008-03-16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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