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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9月30号下班后邮件通知有绩效考核一事,10月18号邮件通知具体考核事宜及考核标准。此标准仅是已邮件的方式下达通知,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11月份放发工资时直接以考核不到达为由扣除合同薪资。按邮件薪资变更,例如合同签订薪资为税前基本薪资每月5500元,变更后,直接为3000元底薪另外2500为绩效,之前工资条上薪资组成绩效为500元1、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有明确写明具体基本税前薪资2、合同上写明可根据考核结果对其工资待遇预以调整3、薪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业务补贴+满勤奖+绩效奖金4、11月份扣除工资为直接在岗位津贴及业务补贴两项上进行的扣除5、部门所有岗位,皆以销售指标为绩效考核标准(运营、美工、客服、库管等岗位)问题如下:问题1:邮件通知且未与员工沟通达成一致的绩效考核是否合理问题2:绩效考核直接在签订的合同薪资上进行变更,扣减是否合理。(具说绩效考核扣除部份不为高于薪资的20%,是否有这一说法??)问题3:不同岗位的考核标准皆按销售额来定指标是否合理问题4:平台客服(主要负责接待咨询,处理订单,及售前售后的工作)也以此销售数据为业绩考核指标是否合理?问题5:未提前通知,接到具体考核标准为10月18号,11月份就直接按考核执行此发放工资是否合理。(此块补充说明,公司有之前有邮件说明考核一事,但一直未明确,直至邮件10月18号才出具具体考核指标,但未根据岗位设定,所有岗位人员皆是以同一指标做为要求,且未协商,只是下达邮件通知。)补充问题:问题1:就职时间为15年3月份至今,如公司辞退,或者继续以此未经协商的绩效考核为标准继续扣除发放工资,是否可以仲裁要求赔偿。(听闻这块有告知为N+1也有说法为2N,具体是以什么来实施??)问题2:关于工作年限是从就职之日算起,还是需要扣除试用期的6个月算起?烦请专业人士给予建议及回复,谢谢!

其他 2018-07-06 1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绩效工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激励个人提高绩效促进组织的绩效。即是通过绩效工资传达企业绩效预期的信息,刺激企业中所有的员工来达到它的目的;使企业更关注结果或独具特色的文化与价值观;能促进高绩效员工获得高期望薪酬;保证薪酬因员工绩效而不同。与利益不挂钩的考核是没有意义的,员工的工资一般都会为两个部分: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分配与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息息相关,所以一说起考核,员工的第一反应往往是绩效工资的发放。
  • 三年以上,是包括三年的我国法律的以上是包含本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资,克扣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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