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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1年12月10日入职一企业有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有给我交社保,但没有给我交医保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2008年5月3日本人怀孕5个月,企业聘用新人顶替我岗位,我被迫辞职,也未给经济补偿,2009年6月企业又联系我叫我去上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未有三倍工资,2016年12月企业转卖了,能否要求原企业支付这些年未给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补缴医保、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其他 2016-12-07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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