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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们: 你们好! 本人于2007年7月13日在一家港资企业工作至今,在公司工作时,试用期刚满(2007年10月),由于本人表现优秀升为领班并签了三年合同;于2008年9月升为工程师助理一直工作到现在(也已过试用期并提升工资);但是今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公司要节约成本,减少办公室人员为由,2009年2月15日要求我于2009年2月23日下车间工作,并降薪,本人不服从安排。现公司采取考核的方式要求本人到车间去工作,说本人不适合现岗位,如不服从,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赔偿。我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要怎么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公司怎么样补偿我,才算合法合理? 请各位大律师帮助,不胜感激!

仲裁 2009-02-24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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