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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是不是还有效?第35条如何理解“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分别对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起诉的,根据补偿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再赔偿或应偿还用人单位”

其他 2019-03-23 0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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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已在侵权案件中得到补偿的损失部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再赔偿或应偿还用人单位”
  • 工伤赔偿争议解决程序 一、代理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七、代理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不超过60日。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者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上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九、代理社保局不作为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已经取得工伤的诊断证明;  3.单位或者受伤的劳动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不予受理。  4。从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算时间不超过一年。  向社保局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代理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条件:1.确实在用人单位劳动;  2.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3.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  向做出裁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 1、确定是否工伤,具体说你的急性腰椎尖盘突出是否工作原因造成或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2、如果是工伤,你当然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但工伤认定未出来之前,单位一般会拒绝。 3、如果是非因工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单位也应负相应责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管辖: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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