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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外资上市公司做业务3年4个月,早过了试用期,劳动合同2010年才到期。现在公司以我最近一年内业绩差为由,让我自动离职。公司只承诺再发下月工资给我。请问“业绩差,不符合公司要求” 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公司不想补偿,也不辞退我,给我加大工作强度,或者严格考核,或者给我换低于过去一年薪水的工种,是否违反劳动法?

其他 2009-02-25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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