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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员工, 原与A公司的香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以工作超过十年, 现打算与A公司同属一集团公司的国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请教一下, 之前的十年工龄是否还有效?如果香港的公司打算现支付之前10年的遣散费, 再用国内的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以前的10年工龄是否就无效了, 这样做合法吗? 请赐教!

其他 2009-02-25 2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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