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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与相识并同居5年的女友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登记前按照女友的要求给了8000元彩礼交予其父母,然而由于工作原因婚后两人一直分居两地(婚后共同生活10天),至今并无子女,在今年4月份我被法院告知女方起诉离婚,离婚理由: 1.婚前同居时因家庭琐事,我与之争吵时动手打过她,给她造成的心理阴影。 2.婚后摆酒时的“茶钱”和其它财产未交由她管理。 3.婚后为尽到赡养她的责任。 如此短暂的婚姻,让我很是费解她的动因,因此我很是气愤,我想申述我的权利: 1.婚前过错,婚后根本没共同生活过,“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还能成立吗? 2.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属于正当权利?在没有任何书面,或是其它证人的情况下,彩礼还能被追回吗? 以上情况本人不甚明了,请高人指点,不甚感激!

离婚 2011-05-22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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