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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我公司严格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投标,然后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也接到了,并且在7天中标公示期过后才签订了合同,而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货物。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后,有其他公司对中标提出质疑,但已经超过时间了。后出现了,采购代理机构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强行废标,现我公司想知道,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后强行要废标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我方如何能保障自身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18-11-06 0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包人的责任:接受分包的人的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关系中,分包人只与中标人有合同关系,而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分包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中标项目的完成及其质量,有必要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以维护招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作出特殊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分包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
  • 中标人的责任: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中标项目中存在着招标投标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标人应当就中标的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分包出去的项目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的,也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标人的责任。因为如何分包、分包给何人等问题,都是由中标人决定的。招标投标法这种规定,要求中标人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项目出了问题,中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得推诿于分包人。
  • 当然要承担责任,详情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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