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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居住的小区是六十年代建造的,有二十几栋楼。过去这些楼都属于房管局的,各单位从房管局整栋租下来再分配给本单位的职工居住。从九十年代以来,房管局就陆续把房子卖给了居住户,房子也就从“房管局的”变成了“自己的”成为了各家的私有财产。请问像这样的小区楼间的道路场地的使用权应属于谁?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把小区内的场地以停车位的名义租给业主并请停车服务公司收费管理?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有权出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该小区没有业委会,也没收过物业费,只由居委会按月按户收取卫生费)

物业管理合同 2011-05-23 12: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说,如果居委会代行了一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能,出租停车位的费用也用于小区居民的公共事业,还是可以的。否则不合法。建议尽快按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聘用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物业。避免居委会职责混乱,损害小区居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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