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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到一家公司上班,但后来辞职了,并把户口落到了阜新家里,档案业落到了阜新人事局。回家后我有和学校联系有取得了一份新的就业协议书,并在08年的11月份的校园招聘会中和北京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中写了违约金条款,但是没有写明违约金的金额。现在公司一直没有通知我合适上班现在我也没有正式上班,而又有一家很好的公司可以录用我,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违约的话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一般为多少?另外户口和档案都在阜新这边,不能苛扣我这些。

其他 2018-07-26 2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如果你和北京的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没有规定他们安排你工作的期限的话,你也不能永远等下去。一般协议签订了三个月了,在等待的期间他们也没有和你联系通知你上班的日期,我认为你已经过了合理等待的期限。你再找工作也不能算你违约。不必考虑违约和交违约金的事。你可以找你的工作,不要错过眼前的机会,祝你就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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