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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2009年的11月份付某与高某因车祸亡于交通事故,二人生前曾通过车主王某扣工资投保有人身意外保险。因家属举证不到位及保险单由车主持有,法院最终确定出资投保人是车主王某。就保险合同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家属把人寿保险公司、车主王某及事故车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 车主认为,我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就是防止在发生事故后,能减轻我的责任。现今,事故的不幸发生,对于受害人家属我深表同情。但我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事故发生后转嫁我的风险,虽然《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意外保险,但保险金应算作我的财产,由我领取保险金后,再对雇员家属作出相应的赔偿。 作为受害人家属,我们请问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雇主责任保险,能否免除王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

诉讼 2011-05-28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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