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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17年应届毕业生,于16年十一月校园招聘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并进入公司进行培训,后来有别的工作选择,决定现在解除协议,三方协议上有一条签订时公司规定写下的额外补充:若有一方违约,则应向公司交违约金两千元。请问这句话时候有法律效应,我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

其他 2017-01-14 0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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