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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合同期限为三年(2009.5.15-2012.5.14),2010年10月份开始请产假.在我休产假期间,公司人事部重新招进员工接替我原先的财务工作,这样,财务就多出一人,为了节约成本,公司人事部与我协商,让我离职,并同意补给我4个月工资,我同意了. 随知,过了几天,公司又不同意补给我4个月工资,直接将我调到了业务部,由于我的性格内向,根本不适合做业务,工作很不顺利,公司人事部这时又提出来,给我一个月时间,让我找工作,再补给我两个月工资,并扬言:如果我不同意离职,会给我降薪,并记过处分,我被迫同意公司的安排,他们还要求我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提出的这样要求,都是人事口头通知的,没有书面通知. 现在如果我不同意离职,公司有权对我降薪吗?如果我根本没有犯错,公司也就没有权力对我记过的处分,可是,如果他们故意在工作上找我麻烦,犯错也在所难免. 如果离职,我的生活压力会很大,我的先生收入一般,宝宝还在吃奶粉, 我现在很烦.如果不离职,公司又会采取这样的手段来对我,迫我离职. 请问,公司现在有权对我这样的处分吗?我怎么样才能维护我应有的权利?

调解 2011-05-24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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