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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二手房买卖的问题。是这样的,1月11日,经中介介绍我和一个在重庆工作的外地人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2万元(交的时候由中介从中扣除了我应付的5000元中介费),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和地方政策变化导致的税种变化和增加由买方承担,后来1月14日重庆出台“三无”人员购房收房产税后,买方又不想再买房了(其妻子属于“三无”人员,因其想以其妻子名义买房,担心有房产税和不能贷款),并同我协商能否退还部分定金。考虑到买方的困难,我同意退还5000元定金,买方在微信上作出了“由于受重庆购房政策不能购房,自愿解除合同,卖方退还定金5000元”的承诺,并随后接受了我5000元微信转账。我因急需用钱,马上就委托中介进行另售。现在,买方又联系我,说他还在考虑,并说微信上的不作数,只有文字没有按手印,让我等他一段时间。我想咨询的是:一、我们的合同解除了没有?我可不可以不再等他,另外卖房?他表示解除合同不再买房的微信和接受退还的5000元定金,我留有底子,电话里也有录音可以证明。解除合同是他提出的,要求返还部分定金也是他提出的,并同意接受5000元返还定金。二、重庆出台政策导致他不想买房,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吗?本来合同里要求买方来解押,但我告知了解押的时期,他却让我不要急,他还在考虑,搞得我现在借款来解押。他一直想试一下,其妻子能不能贷款,如果不能就不买我的房。我跟他说,签字合同的是你,你可以以你的名义买,或者以你妻子的名义全款买,他说以他的名义买,属于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不划算。我说政策变化导致的不是你能不能买房,而是你现在自己想不想买的问题。三、我出的5000元中介费能退给我吗?虽然是从定金里扣的5000元作为中介费,但定金是买方给卖方的,如果没有约定先给付定金,实际上中介费是我自己出的,但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又不是我的责任,为什么中介费不能退我?麻烦老师予以解惑。谢谢

其他 2017-01-18 0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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