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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2008年后续签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续签的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不再续签,从08年开始计经济补偿金,但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点,提出要继续与公司续签合同,而且是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与员工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一句“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第十四条第三点最后一句又提到“续签合同的”。请问:是否可理解为:公司可以在第二次合同期满时,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按合同期终止的规定去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认为同意与该员工续签,但员工提出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得拒绝,而合同的其他内容(例如岗位、待遇等)就双方在公平的情况下协商一致? 提

争议解决 2009-02-27 09: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单位可以拒绝续签。 2、“公司可以在第二次合同期满时,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按合同期终止的规定去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认为同意与该员工续签,但员工提出要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得拒绝,而合同的其他内容(例如岗位、待遇等)就双方在公平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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