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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国营企业职工,2005年,工厂以精减人员把我由原来的电器装配该为车工,当年我已满35岁,我没有文凭,只是个初中生.我在原来的岗位没有出过任何差错,我服从了领导安排去学习,但是这几年来我认真学习还是无法胜任车工工作,单位又让我学习钳工,我于2007年6月开始学习钳工,并于9月开始考核,,到今年3月份我的合同到期,自从2005年4月以来工厂和我定合同是每年一签.现在我要求签定长期无固定合同是否合理(到今年3月份我在厂里已经连续工作了19年整).新劳动法第40条第2项中所说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在原工作能胜任,新的工作又比较吃力的情况下.单位能用这条解除我,并不和我签定合同吗?

其他 2008-02-28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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