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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开发商延期违约交房的时间问题。根据购房合同,开发商应于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住建局的交付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交房,但开发商是11年4月7日才取得交付通知书,并于5月4日以再次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业主交房,如果在5月31日前不收房,将视为业主默认交房,所有责任将转嫁给业主。之前开发商曾于2010年12月13日发过一份未盖章的交房通知,因为当时房子未取得交付通知书,未能交房。开发商认为违约结算日应该是到4月7日,而业主根据合同要求,认为交房的正式通知日是5月4日,想咨询下律师,这个交房时间是以哪个为准?开发商单方面通知的5月31日为交房截止日是否有效?

其他 2011-06-03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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