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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属同一村民组,甲方从事水泥砖加工,因扩大生产需租用别人土地,于是与乙方商量土地租用事宜,并达成十五年期的口头协议。达成协议后,甲方就组织人员进场开挖基础,并与他人达成水泥砖销售协议,但乙方过两天就前往阻止,理由是他告诉其子女后,子女以租价太低,租期过长,自家承包地少今后难以生存等反对不同意出租,现甲方该怎样维权?涉及那些法律?

调解 2011-06-02 14: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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