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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的用工单位 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是单位自聘员工,17年元月25号电话通知我说和单位签的三年合同2月份到期了,不续签,我今天去银川办理手续,说是补偿三个月工资,请问是基本工资还是每一年工资总收入的平均工资?另外前两年单位干的石油钻井效益一般,老是干干停停,前年三月份出了伤亡事故,干了三月,回家待命,去年六月份出了伤亡事故,从六月底放假到现在,说效益不好,也不安排工作,说不在岗只有基本工资,前两年待岗发的绩效,福利工资都有,今年说效益不好不发,算下来比前两年少了近两万,请问我这次去单位办理解除合同能要回这相差的钱吗?而且现在是待岗差的钱不发了,而且还扣着我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我觉得不合理,既然都不待岗了,没有其他工资福利了为什么扣钱就有我了?

其他 2017-02-06 1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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