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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律师帮助:我和公司劳动合同签于2013年4月10日,有效期到2015年4月9日,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续签手续,而是继续上班至今。2017年1月,老板宣布,一个月后公司解散,按工龄给予遣散费。如此算来,我在公司工龄为3年10个月,因此可以获得4个月工资作为遣散费。但是:第一、公司和我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这个双倍应该是多少个月的工资呢?(合同到期至今已22个月,我在公司工龄在3年10个月)第二、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我是孕妇,已经怀孕七个月了,公司目前主张,按和其他员工一样的赔偿方式,只赔偿我4个月工资作为遣散费。但我还有三个月的孕期,12个月的哺乳期,4个月的产假,一旦公司解散,我将面临长时间的失业!而且社保断层,我将自费产检和生孩子,生育津贴也无法领取,哺乳假无法享受,福利待遇皆消失。请问律师,公司这样赔偿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孕妇索要“三期赔偿”?请求律师给予解答,问题解决将发红包表示感谢!

离婚 2017-02-11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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