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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一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期满,现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款之规定,自2009年3月31日起此劳动合同终止,亲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盼!谢谢

仲裁 2009-03-01 10: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确实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并在15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结清拖欠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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